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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马芳与杨建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5民初134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93年12月30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3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铁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3日按民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书。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半年后双方外出兰州打工,2012年2月12日生得长子杨紫怡。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我漠不关心,还有打麻将的恶习,稍有不顺就拳打脚踢,我在其母家中居住九个月,在被告保证不再殴打的情况下,我又回到被告家中。2015年10月23日我带病做饭晕倒,被告回来后不但不问,反而打骂于我,并对我又拳打脚踢,致我浑身伤痕。后我回到娘家生活至今。特状诉请求:1、依法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女孩杨紫怡由我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女孩抚养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经人介绍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有一个女孩。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有时我也打过原告,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3日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15年9月17日补办了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J620525-2015-002230号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2月12日原告生得女孩杨紫怡,现随被告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有时会殴打原告。2015年10月23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随即回居娘家。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来我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理应慎之又慎,双方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对家庭所承担的责任,而决不能片面地强调自身的权益。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生育有一个女孩,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被告经常有打麻将嗜好,加之对原告不够关心,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其婚姻关系,各自善尽家庭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