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常德市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合兴村5组。法定代表人熊建民。委托代理人阮方,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法定代表人蔡超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常德市宝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