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风珍与陈连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珍,陈连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5号原告风珍,住科右中旗。被告陈连山,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风珍诉被告陈连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