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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风珍与陈连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珍,陈连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5号原告风珍,住科右中旗。被告陈连山,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风珍诉被告陈连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