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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郭再信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再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498号原告:郭再信。委托代理人:骆可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体育中心西看台一楼12-17号及三楼。法定代表人:刘静,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再信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再信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再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