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军强与杨沁川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强,杨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沁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沁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军强借款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沁川在平陆县农业银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二、继续冻结该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卫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