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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岳国顺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国顺,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3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岳国顺,男,汉族,1946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大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范淮河,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璐,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岳国顺因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7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岳国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复核委员会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岳国顺有关信访事项出具的处理意见,岳国顺对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救济途径行使救济权利,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岳国顺申请复议的另一项请求,即“认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其房产补偿明显不合理且显失公平,要求按国家政策予以安置或者按照合理标准补偿其房产”,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事项,河南省人民政府对该事项的处理也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行初字第715号行政裁定:驳回岳国顺的起诉。岳国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部门,其出具的《复核意见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具有监督职责,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并将征地拆迁职责下放到区政府,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纠正下级政府的错误和偏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河南省人民政府辩称,岳国顺的两项复议请求均不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被诉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岳国顺于2015年2月16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认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其房产补偿明显不合理且显失公平,要求按国家政策予以安置或者按照合理标准补偿其房产。河南省人民政府以岳国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不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豫政复驳(2015)11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岳国顺的行政复议申请。岳国顺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一)岳国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是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二)岳国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是请求认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其房产补偿明显不合理且显失公平,要求按国家政策予以安置或者按照合理标准补偿其房产,本院认为,岳国顺的该项复议请求实质上是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来督促下级政府履行相关义务,而这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岳国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岳国顺的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国顺的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行初字第715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