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631号原告王某某,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被告曾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永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