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市天河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省道工程建设集团通化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天河广告有限公司,吉林省道工程建设集团通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初286号原告通化市天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崔勇,经理。被告吉林省道工程建设集团通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成,董事长。原告通化市天河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省道工程建设集团通化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化市天河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