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胡**,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杨**,男。被执行人胡**,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韩**、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10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2606*********903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的银行账户(账户:2606*********9034),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