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倪荣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倪荣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722号原告: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存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丹。被告:倪荣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荣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安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