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康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祥董、蔡昌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董,蔡昌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2)康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祥董,男,1945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蔡昌镇,男,成年,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王祥董与被执行人蔡昌镇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昌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