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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汪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负责人:汪水茂,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汪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巡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汪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汪丰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0000元,欠缴本案执行费2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