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237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洪晓峰,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小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