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长春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长春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周浩峰。被执行人长春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刘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春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刘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