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金龙与于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龙,于学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73号原告:陈金龙被告:于学斌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金龙诉被告于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曲懿(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