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旭辉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洪永良、张辉山、丁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旭辉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洪永良,张辉山,丁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晓松、丁丽晶,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旭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辉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洪永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丁志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洪永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被告张辉山,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丁志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旭辉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泉州志鹰装饰铁件有限公司、洪永良、张辉山、丁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实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