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亚慧等与廖振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华,徐亚慧,杜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廖振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徐亚慧,女,32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杜洪亮,男,52岁,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洪亮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亚慧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庞占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