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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无锡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874-1号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经理。被告:无锡来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彭海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无锡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高安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