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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韩克志与刘宝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志,刘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韩克志被执行人:刘宝海申请执行人韩克志与被执行人刘宝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克志与被执行人刘宝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