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6872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卫。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平,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屈雅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