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455151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008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程辉建材经营部(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330895.5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