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勃与被告温井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勃,温井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68号原告孙庆勃。被告温井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庆勃与被告温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庆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