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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黄松林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424号罪犯黄松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邮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松林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黄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松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松林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有违法前科,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松林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