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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正旺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领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正旺光学有限公司,深圳领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14号原告深圳市佳正旺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玉星路63号C栋8楼,组织机构代码08343489-0。法定代表人黄赛力。委托代理人姚沙,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领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工业区第4栋(铁岗水库坝下)一楼B.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71139501。法定代表人冷志波。委托代理人谢长征,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7553.26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盖板类物料,约定结款方式为月结60天。经双方对账确认,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的应付货款为人民币447553.26元。原告主张,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而提出本案诉请。被告对上述拖欠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将根据回款情况对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以上事实,有《采购订单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买卖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中,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照《采购订单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其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上述拖欠的全部货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领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正旺光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7553.26元。二、被告深圳领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正旺光学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人民币447553.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7元、保全费人民币2757.7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格书记员  王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