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素艳与胡井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艳,胡井志,范素琴,何冬青,胡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655号原告何素艳,女被告胡井志,男被告范素琴,女被告何冬青,男被告胡海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艳与被告胡井志、范素琴、何冬青、胡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井志、范素琴、何冬青、胡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素艳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00元,减半收取7440.00元,由原告何素艳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