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连杰与胡晓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杰,胡晓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341号原告:王连杰,女,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胡晓盈,女,汉族,职工,住阳谷县。原告王连杰与被告胡晓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杰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胡晓盈因做地皮生意急需用钱,向我借款3万元现金,并于当日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胡晓盈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胡晓盈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王连杰借款3万元现金,并于当日被告胡晓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据原件一张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分析,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胡晓盈向原告王连杰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久拖不还欠当。被告胡晓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晓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连杰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胡晓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