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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821、1822、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邓胜超、喻德兴等与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21、1822、1823号申请执行人邓胜超。申请执行人喻德兴。申请执行人李磊。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术军,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宁。申请执行人邓胜超、喻德兴、李磊与被执行人宋宁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611、2612、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宁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邓胜超60000元、偿还喻德兴40000元、偿还李磊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775元,申请执行费用22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邓胜超、喻德兴、李磊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821、1822、18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