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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龙格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格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刑初9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格,女,蒙古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09月24日开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同日上网通缉。同年9月25日通辽铁路公安处通辽乘警支队民警将其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9月28日开鲁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龙格押解至开鲁县看守所。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于���江,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格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威威、汪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格及其辩护人于春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格因对其所举报的问题的查办结果不满,曾多次进京上访。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龙格以非法上访为名,以息诉停访为条件,威胁开鲁县麦新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麦新镇政府索要其五年以来上访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后被抓获归案,未得到此款。控方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格定罪科刑。被告人龙格辩称,对起���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我只到北京上访过两次,这次是麦新镇党委、政府找我谈话,说给我解决问题时,提出给我350000元的,我当时在气头上说的玩笑话,也没有诚心要这些钱。现在认识到错了,我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格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应为巨大。该案犯罪数额认定,应以被告人龙格与麦新镇镇长李某某最后手机通话所说的25万元,再减去范某某书记答应给龙格几年来上访花销的费用约十四万元,剩余十一万元左右予以认定。被害单位有过错。被害单位未能对被告人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予以引导,才导致被告人缠诉、缠访。被告人构成坦白;被告人在被动到案后,对上访及索要补偿款的事实如实陈述,应认定坦白;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于普通的敲诈勒索案件,属于情节较轻;基于被害单位有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坦白情节并构成未遂的情况下,应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格因开鲁县麦新镇政府等单位对其所举报的问题的查办结果不满意,曾进京上访。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龙格以非法上访为名,以息诉停访为条件,威胁开鲁县麦新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麦新镇政府索要其五年以来上访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在未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又于2015年9月25日再次乘坐1458次列车进京非访,途中,被通辽铁路公安处通辽乘警支队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龙格在2014年8月29日因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7日因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上述事实认定,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4、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9月25乘坐1458次列车进京非访途中被通辽铁路公安处通辽乘警支队民警将其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9月28日开鲁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龙格押解至开鲁县看守所。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此前因进京非访被处理过的情况。6、举报材料两份、上访书两份、检举信两份、严重举报通辽市开鲁县麦新镇三级政府违法乱纪不作为材料、村民联名举报材料、举报麦新镇政府、敖包嘎查强占土地材料。证实了以上材料系被告人向镇、县、��央有关机关反映、举报。7、麦新镇党委、纪委《关于信访人对村干部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麦新镇党委、纪委《关于民族村席某某反映村干部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的初核报告》、麦新镇党委、纪委《关于信访人对村干部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关于承办单位对信访人席某某不同意调查处理结果意见的说明》、《关于民族村席某某反映村干部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证实了麦新镇党委、纪委对被告人龙格所反映、举报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查、核实,并给予了答复。8、补偿书,系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龙格处提取,要求麦新镇政府给予生活补助款,但未写具体钱数等内容,系被告人龙格于2015年9月亲自书写。9、公安机关提取物品清单、文字整理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报案人麦新镇党委书记范某某、证人麦新镇政府镇长李某某、纪检书记姜某某处分别提取与被告人龙格谈话视频录像、电话录音各一份,并根据上述视频录像、电话录音整理书面文字材料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龙格以息诉停访为条件,向麦新镇政府索要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未有给付的事实。10、报案人范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龙格自2011年开始上访,多次到镇、县、市、北京等地上访或非访。2015年9月18日找其谈话,以息诉停访为条件,向麦新镇政府索要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未有给付。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龙格多年来以土地分配不公、村干部违法、房屋补助资金未落实到位为由,长期上访,接待过多次。2015年9月18日,在范某某书记办公室内,听见龙格要求麦新镇党委、政府对其多年来上访进行补偿,索要金额35万元,不给就继续上访。事后还接到了龙格与上述请求内容相一致的电话,并做了电话录音。1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8日10点39分,被告人龙格给其打电话诉说她找范某某书记谈话,提了三个条件,范书记没有答应她,如果不给补偿35万元,她就继续上访告状,并做了电话录音。13、证人高某某(麦新镇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2年起,龙格一直向麦新镇政府举报反映问题,我们对她举报反应的问题都做过调查和处理,因她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我们经过调查,没有予以采纳,龙格对调查和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在她上访期间,没有向我索要过财物。14、被告人龙格供述三份,证实从2010年至今,因所反映举报问题,镇、县、市三级机关均没给予解决,开始进行上访。2014年去过北京上访,2015年9月18日,与范某某书记谈过解��上访的事,提出了三个条件,其中一项是要求麦新镇政府对其进行补偿,但没有提具体数额,其和范书记谈完话后,分别和镇长李某某、纪检书记姜某某通过电话,诉说对提出的问题不给解决,就要麦新镇政府赔偿其35万元人民币,否则会继续上访的经过。15、辩护人复举麦新镇党委书记范某某提供的与被告人龙格谈话视频录像结尾部分(PICT0020录音、录像),用以证明龙格要继续上访的行为没有使麦新镇主要领导达到恐惧、主动交出钱财的心里状态。控方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实质性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辩护人附举的视频录像认证意见为,在该视频录像中,被告人龙格明确表示如果麦新镇敖包嘎查党支部书记白某某不下台,她就要麦新镇给付三十五元补偿款,否则,就继续上访。该行为足以达到使用��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钱款之目的。对辩护人用此证明龙格要继续上访的行为没有使麦新镇主要领导达到恐惧、主动交出钱财的心里状态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格以非访、进京上访为要挟,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系未遂,请求对被告人给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格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向麦新镇党委书记范某某索要三十五万元敲诈款的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坦白。辩护人以此案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应认定十一万元左右,属数额巨大;被害单位有过错;被告人构成坦白;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在三年���下量刑及判处缓刑的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格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到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杰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颖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