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358号原告范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