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095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32,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委托代理人:黄俊君、林琪宝,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27,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古杏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