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陕西联合诚信煤炭���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联合诚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31-1号申请人陕西联合诚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127316-1.法定代表人杨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新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大星,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联合诚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联合诚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得申请人陕西联合诚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执第3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