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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辖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颜娜与毕官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娜,毕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官贵。上诉人颜娜因与被上诉人毕官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4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毕官贵在新乡市有房产、车辆,办理有暂住证,且是新乡市人大代表和新乡浙江商会会长,在新乡市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其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法院管辖。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毕官贵在河南省××乡市办理有多份暂住证,其近期办理的暂住证显示该证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有效期限365天,故毕官贵一审期间提交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其居住地的证明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毕官贵作为股东在新乡市开办有新乡市浙商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并均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新乡市浙江商会会长,且在新乡市红旗区购置和拥有房产,加之毕官贵办理多份暂住证的事实,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较妥,不宜再移送浙江省台州市相关法院处理。且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已对毕官贵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该院继续审理亦方便纠纷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49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