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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刚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国金,闫迷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485号原告刘刚刚。委托代理人刘建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商务大厦1、5楼。负责人赵春菊,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中段南侧。负责人张军,经理。被告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小牛,经理。被告闫国金。被告闫迷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国金、闫迷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刚刚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史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