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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光兴与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兴,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有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111号原告:胡光兴。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后街28号,现住所地金华市环城东路1777号润园7栋1001-1004室(10楼)。法定代表人:俞洪卫,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厉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兴与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有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兴撤回对被告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有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光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