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汪继华申请执行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继华,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汪继华,女,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西门外法定代表人宋建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汪继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继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凡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