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2015初42号庆阳维创彩钢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维创彩钢有限公司,庆阳市规划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中行初字第42号原告庆阳维创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赵庄组*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方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庆阳市规划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曹维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旭龙,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号。法定代表人杨咏中,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亮,该厅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爱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庆阳维创彩钢有限公司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6年4月1日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了其行政复议决定,并决定重新作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维创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维创彩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穆 雯审判员 岳 学 敏审判员 杨 红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