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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裕玖与刘宏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玖,刘宏伟,重庆市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201号原告王裕玖,男,汉族,1943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伟,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水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奥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段毅。原告王裕玖与刘宏伟、重庆市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裕玖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裕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原告王裕玖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梅 寒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