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焦淑凤申请徐延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淑凤,徐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焦淑凤,女,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团结街育才委*组。被执行人徐延忠,男,1965年12月5日,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清河村*组。申请执行人焦淑凤与被执行人徐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情况进行了清查,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徐延忠征地补偿款,所以本案件只能现行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行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标的额9696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