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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先福与赵印国、张富的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福,赵印国,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12号申请人王先福,男,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赵印国,男,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张富,男,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王先福诉赵印国、张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先福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富所有的玉米。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王福先所有的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