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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晓东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粮棉加工厂、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晓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粮棉加工厂,陈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晓东,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周平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二道湖镇。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王次松,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粮棉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二道湖镇红星一场。法定代表人:高新岭,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次松,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卫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再审申请人周晓东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粮棉加工厂、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三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晓东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周晓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晓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鸿莉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