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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津0112民初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津01**民初00137号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205-5室。法定代表人孙振奎,经理。被告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4-3-602室。法定代表人叶永章,经理。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伍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9.5元,由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