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赵云霞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赵云霞,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云霞,女。被执行人梁涛,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赵云霞、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云霞、梁涛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云霞、梁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