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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郝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郝桃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3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王宏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分行员工。被告郝桃兰,女,1983年12月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郝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桃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对被告郝桃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29.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予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