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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044号原告:祖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系原告孙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被告1:路某甲,男,汉族,个体,现住延吉市依兰镇。被告2:路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被告3:路某丙,女,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审判长  朴龙贺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