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044号原告:祖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系原告孙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依兰镇。被告1:路某甲,男,汉族,个体,现住延吉市依兰镇。被告2:路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依兰镇被告3:路某丙,女,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审判长 朴龙贺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