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五台子信用社与符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五台子信用社,符朝东,李恒国,王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五台子信用社,住所地新民市金五台子乡本街。法定代表人:李福治,男,系主任。被执行人:符朝东,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鲫鱼泡村。被执行人:李恒国,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鑫五台子乡鲫鱼泡村。被执行人:王忠旭,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鲫鱼泡村。本院在执行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五台子信用社与符朝东、李恒国、王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符朝东、李恒国、王忠旭拒不执行本院(2014)新民民三初字261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五台子信用社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符朝东的配偶李淑香(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鲫鱼泡村50号,身份证号210121196209210628)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案债务系符朝东与李淑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符朝东、李淑香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淑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