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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12号原告李素琴。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琴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琴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李杰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