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12号原告李素琴。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琴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琴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李杰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