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黔西某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320号申请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黔西某某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某某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320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