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上毅钢铁有限公司、陈根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上毅钢铁有限公司,陈根林,无锡市宝迪亚物贸有限公司,叶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法定代表人顾德元,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雄,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上毅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海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根林。被执行人无锡市宝迪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叶海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海燕。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上毅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毅公司)、陈根林、无锡市宝迪亚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迪亚公司)、叶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上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益小贷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12万元并偿付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为226840元;以21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的标准计算)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18974元。如果上毅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上毅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中上毅公司应负之诉讼费用,广益小贷款公司有权以陈根林、叶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学前街88-6-703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号)与陈根林、叶海燕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9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上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垫付诉讼费用32130元。因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广益小贷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得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名下车各一辆,车牌号为分别为苏B、苏B。上述车辆已由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被执行人上毅公司、叶海燕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根林、叶海燕名下共同所有位于XXXXX房产一套;陈林根名下位于XXXXX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广益小贷公司均设定了抵押权,故其暂不申请本院予以处置。被执行人上毅公司、宝迪亚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工商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上毅公司、宝迪亚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无对外投资。被执行人陈根林、叶海燕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广益小贷公司意见,广益小贷公司申请将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将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纳入失信名单,暂不申请对上毅公司、宝迪亚公司进行强制审计执行。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49794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738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广益小贷公司通报后,广益小贷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益小贷公司亦不能提供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益小贷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上毅公司、陈根林、宝迪亚公司、叶海燕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