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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徐健与被告王光文、马维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王光文,马维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0号原告:徐健,男,住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希业,男,住民勤县。被告:王光文,男,住民勤县。被告:马维征,男,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健与被告王光文、马维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