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徐健与被告王光文、马维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王光文,马维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0号原告:徐健,男,住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希业,男,住民勤县。被告:王光文,男,住民勤县。被告:马维征,男,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健与被告王光文、马维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