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子军与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中国银行衡水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00号原告:张子军。被告: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京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军诉被告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子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张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景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双双 百度搜索“”